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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开征求修订《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、5G通讯及电子信息、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》(盐政办发〔2023〕21号)意见的通知

时间:2025-10-16 09:22:56 来源:admin 浏览:

关于公开征求修订《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、5G通讯及电子信息、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》(盐政办发〔2023〕21号)意见的通知(图1)

关于公开征求修订《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、5G通讯及电子信息、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》(盐政办发〔2023〕21号)意见的通知(图2)

原文如下:


关于修订《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、5G通讯及电子信息、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》(盐政办发〔2023〕21号)的起草说明

一、起草背景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,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,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,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,现对《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、5G通讯及电子信息、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》(盐政办发〔2023〕21号)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。

二、起草过程

我局按照相关政策自查要求,于2024年11月开始对已出台的相关涉企政策进行深度梳理,围绕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接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深度沟通和协调。2024年12月中旬对周边县市区的涉企政策内容设置进行详细了解并结合优化。2025年5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,10月,《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、5G通讯及电子信息、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》(修订)(征求意见稿)政策形成初稿。

三、主要内容

《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、5G通讯及电子信息、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》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于2023年6月26日由县政府以盐政办发〔2023〕21号文件印发,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。现对文件中第1条、第8条、第9条、第10条、第11条、第12条、第13条、第16条、第18条、第23条,附则部分第2条、第4条、第6条、第7条、第8条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,修订后内容如下:

1.将第1条“支持重大项目引进。对投资强度达到履约要求,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新引进项目,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、1亿元以下的,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%的一次性补助;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,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%限额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[责任单位:县经信局]”修订为:“支持重大项目引进。对投资强度达到履约要求,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,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、1亿元以下的,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%的一次性补助;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,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%限额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[责任单位:县经信局]”

2.将第8条“支持企业参展参会。企业参加非政府指令性或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内贸展会,对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,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万元,每年补助总额限额200万元。[责任单位:县经信局、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]”删除

3.将第9条“加强各类金融支持。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,利用国有资本依法给予重点支持,并积极申请上级产业基金支持。引导风险投资、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。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,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%,推动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,鼓励银行创新产品,加大对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。[责任单位:县财政局]”删除

4.将第10条“加强招商引资奖励。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、引荐团队或引荐人(不限机构及人员属性),经县商务局认定,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(部口径)的1%、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(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)的0.7%,给予限额200万元的奖励,奖励周期以项目注册之日起计,不超过三年。[责任单位:县商务局]”删除。

5.将第11条“支持企业研发创新。对经批准同意由央企、科研院校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核领域科研机构,给予科研机构研发设备、仪器实际投资的50%限额5000万元的补助。对企业承接央企、科研院校委托的核电关联研发项目,给予项目实际技术性收入10%的奖励,单个企业限额100万元。[责任单位:县科技局]”删除。

6.将第12条“支持核药临床试验。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县转化的新药,分阶段分类别给予实际研发费用20%的补助;获准临床的,补助限额300万元;完成I、Ⅱ、Ⅲ期临床试验的,补助限额分别为500万元、1000万元、1500万元。[责任单位: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]”修改为:“支持核药临床试验。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县转化的新药,分阶段分类别给予实际研发费用20%、最高限额1500万元的补助。[责任单位: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]”。

7.将第13条“支持初创项目入驻。对新引进的初创型、科研型企业(机构),由属地根据项目需求,优先提供项目生产、研发、办公用房保障,给予三年最高限额200万元的租房补助。[责任单位:各镇(街道)]”修改为:“支持初创项目入驻。对初创型、科研型企业(机构),由属地根据项目需求,优先提供项目生产、研发、办公用房保障,给予三年最高限额200万元的租房补助。[责任单位:各镇(街道)]”。

8.将第16条“加强涉核业绩奖励。涉核年营业收入核电关联企业达到500万元及以上、核技术应用(同位素)企业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,第一次申请给予实际营业收入的2%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已经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,次年起按其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,给予增量部分2%限额200万元的奖励。对产业服务平台为相关企业(非关联企业)提供服务的,给予当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5%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[责任单位: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]”删除。

9.将第18条“加强招商引资奖励。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、引荐团队或引荐人,经县商务局认定,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(部口径)的1%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(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)的0.7%,给予限额200万元的奖励,奖励周期以项目注册之日起计,不超过三年。[责任单位:县商务局]”删除。

10.将第23条“加强招商引资奖励。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、引荐团队或引荐人,经县商务局认定,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(部口径)的1%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(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)的1%,给予限额200万元的奖励,奖励周期以项目注册之日起计,不超过三年。[责任单位:县商务局]”删除。

11.将附则第2条“5G通讯及电子信息产业应包括《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》(浙经信电子〔2018〕201号)内的计算机、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,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,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,相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以及符合《海盐县新型显示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》的相关产业。”修改为:“5G通讯及电子信息产业应包括《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》(浙经信电子〔2018〕201号)内的计算机、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,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,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,相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。”

12.将附则第4条“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,第1、2条政策不予兑现。第16条企业历年来已享受奖励的涉核业绩按延续计算。各镇(街道)工业招商“一事一议”项目,在“一事一议”政策执行完毕前,不享受本政策设备投资补助。”修改为:“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,第1、2条政策不予兑现。”

13.将附则第6条“列入“一票否决”名单、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,C类企业按80%额度享受财政奖励。政策兑现条款涉及“一票否决”、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,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。”修改为:“列入严重失信名单(以政策兑现时企业信用状况为准)、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、重大、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(国务院令第493号)、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、重大、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(国办函〔2014〕119号)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励。”

14.将附则第7条“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,在对应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。第1、10、14、18、19、23、27条政策补助资金,由县级财政和各镇(街道)各承担50%。资金兑现由各镇(街道)进行项目初审,汇总递交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,提交县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,通过后予以兑现。县经信局、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牵头,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。”修改为:“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,在对应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。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,竞争性分配。第 1、10、13、20条政策补助资金,由县级财政和各镇(街道)各承担50%。资金兑现由各镇(街道)进行项目初审,汇总递交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,提交县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,通过后予以兑现。县经信局牵头,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。”

15.将附则第8条“本意见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,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。《海盐县支持长三角智慧新型显示城产业发展专项政策》(盐政办发〔2020〕15号)同时废止,《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盐政发〔2021〕8号)第9条“支持总部经济”、第10条“人才要素保障”延续执行,其他政策条款同时废止。本政策与我县其他政策有重叠、交叉的,按照“从优、从高、不重复”的原则执行。”修改为:“本意见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,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。《海盐县支持长三角智慧新型显示城产业发展专项政策》(盐政办发〔2020〕15号)同时废止,《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盐政发〔2021〕8号)第10条“人才要素保障”延续执行,其他政策条款同时废止。本政策与我县其他政策有重叠、交叉的,按照“从优、从高、不重复”的原则执行。”

上述修订条款,均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发文通知要求执行,原政策执行有效期限不变。本通知自2025年XX月XX日起执行。

四、补充说明问题

本议题发文主体为海盐县人民政府。


来源: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